4.9.91 隧道施工监测记录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现场监控量测记录包括洞口沉降监测、洞内沉降监测、洞内收敛检测、地质和支护观察、锚杆(索)内力及抗拔力观测、经地基处理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设计文件有沉降观测要求的工程,均应按单位工程提供现场监控量测记录(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195)、(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196)及沉降观测记录(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154),并附有水准高程测量记录。记录应填写完整、齐全,数据真实,签证齐全,记录中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洞口沉降监测、洞内沉降监测、洞内收敛检测、地质和支护观察、锚杆(索)内力及抗拔力观测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采用的测量设备应经计量单位效验,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观察时应使用固定的测量工具和测量人员。沉降观测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 要求,沉降观测用水准点应定期核对。
3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事先制定隧道监控量测方案,并按监控量测方案定期编制测量计划,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观测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意外情况应增加观测次数。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时间较长,在停工时和复工前应各观测 1 次。
4.9.92 隧道施工监测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记录是否完整、齐全,数据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记录中的主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核查观测用水准点是否定期核对。测量仪器及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观察时是否使用固定的测量工具和测量人员。观测前是否校验仪器。
3 核查施工单位是否事先制定监控测量计划,是否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4.9.93 隧道施工监测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沉降观测记录,或记录弄虚作假。
2 记录中的主要技术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
3 测量仪器未检定或超过使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