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100 洞身防水施工记录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洞身防水施工应分不同段落检查防水形式,防水材料质量情况,防水层、施工缝各采用何种防水材料、采取何种安装方法及安装质量情况。施工单位应填报洞身防水施工记录(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C.0.199),记录应填写完整、齐全,数据真实,签证齐全,记录中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记录中的结论应写明符合或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4.9.101 洞身防水施工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洞身防水施工记录填写是否完整、齐全,数据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记录中的主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核查记录中的结论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4.9.102 洞身防水施工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洞身防水施工记录,或记录中的主要技术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
2 记录弄虚作假。
3 检查结论不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