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1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的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槽施工给排水管道工程应包括以下隐蔽工程项目:垫层、平基、管座、管道安装、接口、涂层、检查井。
2 不开槽施工给排水管道工程应包括以下隐蔽工程项目:接口、涂层、防水层、衬垫。
3 给排水构筑物、人行地下通道工程及综合管廊工程应包括以下隐蔽工程项目:垫层、钢筋、变形缝、防水等。
4 道路工程应包括以下隐蔽工程项目:钢筋、雨水支管、雨水口、粘层油、透层油等。
5 支护工程应包括以下隐蔽工程项目:钢筋、锚杆、拉杆、锚索、筋带、变形缝、泄水设施等。
6 桥梁(人行天桥)工程应包括以下隐蔽工程项目:支座、预应力钢筋、钢筋网、钢筋骨架、钢材连接、涂层、变形缝、预应力管道等。
7 隧道工程应包括的隐蔽工程项目:钢筋、回填,超前支护(锚杆、超前锚杆、超前小导管、管棚等),洞身开挖、超挖回填,格栅、钢拱架支护,仰拱开挖、浇筑,防水、排水,现场结构焊接,管道施工及回填。
8 钢结构工程应包括以下隐蔽工程项目:焊缝、除锈、防腐、螺栓、网架结构的支承垫块等。
9 污水处理厂机电设备的隐蔽工程项目:预埋管、基础、支座等;
10 凡未经隐蔽工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隐蔽工程,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应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共同参加。
11 钢筋工程隐蔽检查验收记录(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202),其余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203)。
12 记录应填写完整,数据真实,结论明确,签证齐全。
4.10.2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核查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填写是否完整、齐全,数据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
2 核查记录中的验收结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同意下一道工序施工。
4.10.3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应做隐蔽工程验收的项目无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2 记录中的验收结论不符合设计要求。
3 记录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