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1 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检验批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自检,符合设计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后,报请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监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的专业质检员等责任人进行验收。
2 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应对照设计文件和验收规范要求,按标准规定的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对主控项目、一般项目以及相关的允许偏差项目逐项检查验收;有明确的检查部位和内容,验收后填写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204)。
3 所验收检验批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达不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要求的,则应责成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 监理单位对验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应书面记载,提出处理办法和整改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整改并符合要求后,报请专业监理工程师重新组织验收。
5 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填写完整,验收部位清晰,检查全面,结论明确,参加验收责任人签证齐全。
4.11.2 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验收的组织形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验收记录是否真实;
2 对照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规范标准,核查验收部位中主控项目、一般项目以及相关的允许偏差项目检查验收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 核查施工单位是否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后监理单位是否重新组织验收,验收记录是否完整。
4 核查施工、监理单位参加验收的有关责任人签证是否齐全。
4.11.3 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验收组织形式、程序不符合要求;或验收记录存在先隐蔽后验收等弄虚作假行为。
2 主控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一般项目达不到合格要求的。
3 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4 施工、监理单位有关责任人签证不齐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