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 池体满水试验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体满水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规定。
2 向池体内注水应分三次进行,每次注水为设计水深的 1/3,对大、中型池体,可先注水至池壁底部施工缝以上,检查底板抗渗质量,无明显渗漏时,再继续注水至第一次注水深度;注水时的水位上升速度不宜超过 2m/d,相邻两次注水的间隔时间不应小于 24h;每次注水应读 24h 的水位下降值,计算渗水量,在注水过程中和注水以后,应对池体作外观检查和沉降量检测。发现渗水量或沉降量过大时,应停止注水,待作出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注水;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3 水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利用水位标尺测针观测、记录注水时的水位值;
2)注水至设计水深进行水量测定时,应采用水位测针测定水位,水位测针的读数精度应达 1/10mm;
3)注水至设计水深 24h 后,开始读水位测针的初读数;
4)测读水位的初读数与未读数之间的间隔时间应不小于 24h;
5)测定时间必须连续。测定的渗水量符合标准时,须连续测定两次以上;测定的渗水量超过允许标准,而以后的渗水量逐渐减少时,可继续延长观测;延长观测的时间应在渗水量符合标准时止。
4 蒸发量测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池体有盖时蒸发量忽略不计;
2)池体无盖时必须进行蒸发量测定;
3)每次测定水池水位时,同时测定水箱中的水位。
5 池体渗水量计算按池壁(不含内隔墙)和池底的浸湿面积计算。当钢筋混凝土结构水池渗水量不超过 2L/(㎡.d)或砌体结构水池渗水量不超过 3L/(㎡.d)时,满水试验判定为合格。水池渗水量计算按池壁(不含内隔墙)和池底的浸湿面积计算。满水试验应按规定内容做好记录(见附录 D 检验(市政)表 D.0.5)。
5.5.2 池体满水试验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满水试验测读水位初读数与末读数的间隔时间。
2 核查满水试验记录内容及满水试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3 核查满水试验记录各方签证是否齐全。
5.5.3 池体满水试验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相应的满水试验记录。
2 满水试验测读水位初读数与末读数的间隔时间少于 24h。
3 满水试验记录内容或满水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4 满水试验记录中各方签证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