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项目监理机构专用章启用函
4.4.1 项目监理机构专用章启用函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监理机构专用章启用函应明确工程名称和印模,并有监理章及日期等。
2 项目监理机构专用章启用期限:从收到本启用函之日起至监理合同及监理业务完成终止之日止。
3 项目监理机构专用章仅对项目的监理文件(工程资料)签章合法有效,签订经济合同无效。
4 项目监理机构专用章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领取并指定专人管理。
5项目监理机构专用章启用函宜符合附录A中表A1的格式本表一式四份,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4.4.2 项目监理机构专用章启用函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使用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2 核查签章、日期是否齐全。
4.4.3 项目监理机构专用章启用函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内容不符合要求。
2 签章、日期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