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监理设施、设备登记表
4.8.1 监理设施、设备登记表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
2 项目监理机构宜妥善使用和保管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建设单位。
3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4 监理设施、设备登记表应符合附录A中表A5的格式,由项目监理机构填写。
4.8.2 监理设施、设备登记表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2 核查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3 核查是否有签章。
4.8.3 监理设施、设备登记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未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2 内容不真实、不准确。
3 没有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