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工程复工报审表
6.4.1 工程复工报审表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
2 工程复工报审表应符合附录B中表B.2的格式,由施工单位填报。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各一份。
6.4.2 工程复工报审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整改内容是否全部完成。
2 核查报审工程复工时间是否明确。
3 核查签章、日期是否齐全。
6.4.3 工程复工报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整改内容没有完成,或未能满足复工条件。
2 报审工程复工时间不明确。
3 签章、日期不齐全,或由不具备资格的人员签字。
6.5 工程复工令
6.5.1 工程复工令表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符合要求的,并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不程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2 工程复工令表应符合附录A中表A.13的格式,由项目监理机构填写,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各一份。
6.5.2工程复工令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校查:
1 核查复工时间是否明确。
2 核查签章、日期是否齐全。
6.5.3 工程复工令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复工时间不明确。
2 签章、白期不齐全,或由不具备资格的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