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监理单位检查整改通知书
6.11.1 监理单位检查整改通知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理单位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所属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对项目监理部履行责任不到位和实体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存在问题的,或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不达监理单位检查整改通知书,要求项目监理机构
及时整改。
2 监理单位要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加强对承接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
3 制班检查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部门负责人。
4 监理单位检查组对项目进行检查后,应及时按建设行政监管部门的规定时限登陆“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填写《工程质量安全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5 监理单位检查整改通知书应符合附录A中表A. 17的格式,由监理单位检查组填写。本表一式二份,监理单位检查组、项目监理机构各一份。
6.11.2 监理单位检查整改通知书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编写内容是否明确、有针对性。
2 核查签章、日期是否完整。
6.11.3 监理单位检查整改通知书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编写内容不明确、没有针对性。
2 签章、日期不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