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旁站记录
7.3.1 旁站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监理机构应针对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编制旁站方案,明确旁站的范围、内容、程序、时间,并按旁站方案安排监理人员旁站。旁站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处理旁站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填写施工旁站监理记录表。
2 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包括下列部位、工序:
1)基础工程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皖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
2)主体结构工程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献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发家,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3)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筹规定必须旁站的工程。
3 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单位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站监理人员按照监理旁站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4 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单位应将旁站监理记录存档备查。
5 旁站记录宜按附录 A中表A.23的格式,由项目监理机构填写,项目监理机构留存。
6 旁站记录应由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内容、专业特点及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填写、补充,并能反映现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实际情况。
7.3.2 旁站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真实反映施工、监理情况。
2 核查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是否记录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
3 核查签章、日期是否齐全。
7.3.3 旁站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能真实反映施工、监理情况。
2 记录内容不完整,未记录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
3 签章、日期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