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监理月报
7.6.1 监理月报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和本监理单位。必要时,可按要求报送当地建设行政监督部门。
2 监理月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本月工程实施情况;
2)本月监理工作情况;
3)本月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4)下月监理工作重点。
3 监理月报应符合附录A中表A.26的格式,由项目监理机构编制,一式三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各一份。
7.6.2 监理月报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反映当月监理工作情况。
2 核查编写内容是否完整。
3 核查签章、日期是否齐全。
7.6.3 监理月报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能反映当月监理工作情况。
2 编写内容不完整。
3 签章、日期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