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监理收发文登记表
7.7.1 监理收发文登记表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监理机构所有收发 文应在监理收发文登记表中按时间先后分别进行登记,应记录序号、资料文件名称、编号、来文单位名称、收文单位名称及签收日期。必要时应注明接收文件的具体时间。
2 收文登记后,由项目监理部负责收文人员签字并及时交给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进行处理,重要文件内容应记录在监理日志中。
3 监理信息在有追溯性要求的情况下,注意核查所填部分内容是否可追潮。如材料报审表中是否明确注明该材料所使用的具体部位,以及该材料质保证明的原件保存处理。
4 监理收发文登记表应符合附录 A中表A.27的格式,项目监理机构留存。
7.7.2 监理收发文登记表应按 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各项内容填写是否真实完整。
2 核查签章、日期是否齐全。
7.7.3 监理收发文登记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符合要求”:
1各项内容填写不真实完整。
2签章、日期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