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 工程款审查记录
11.6.1 工程款审查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填写工程款审查记录,作为工程款支付证书的附件。
2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印量和工程款支付签认:
1)专业监理工程师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查工程款支付申请;
2)专业监理.工程师会同施工单位进行现场计量,提出审查意见;
3)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署工程款立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3 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项目监理机构均不予计量,并拒绝签署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4 工程款审查记录应符合附录表 A. 29的格式表,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填写记录人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11 6.2 在程款审查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工程款计量是否正确。
2 核查工程款审查依据是否正确、充分。
3 核查工程款审 查结论是否明确。
4 核查工程款审查记录、日期签章不齐全。
11.6.3 工程款审查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工程款计量不正确。
2 工程款审查依据不正确、不充分。
3 工程款审查结论不明确。
4 工程款审查记录签章、日期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