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监理业务手册
12.3.1 监理业务手册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理工作结束后,监理单位宜组织编制监理业务手册。监理业务手册应经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 监理业务手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监理工程概况及规模;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情况;
3)监理工作内容及奖罚情况;
4)竣工验收结论;
5)建设单位意见。
3 监理业务手册应以监理合同为单位进行编制,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4 监理业务手册应符合附录A.32的格式,由监理单位编制,由监理单位存留。
12.3.2 监理业务手册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真实反映监理业务工作情况。
2 核查编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3 核查是否有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12.3.3 监理业务手册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能反映监理业务工作情况。
2 编写内容不符合要求。
3 没有建设单位签署意见,或未加盖建设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