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 监理文件移交清单
12.4.1 监理文件移交清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理文件移交归档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监理单位应将项目监理机构形成的监理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3 监理文件移交时应填写监理文件移交清单、移交目录,由移交、接收双方签字、盖章。
4 监理文件移交清单应符合附录A.33的格式。本表一式二份,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各一份。
12.4.2 监理文件移交清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目录是否完整、有序。
2 核查移交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3 核查移交清单内容是否齐全。
4 核查是否由移交、接收双方签章。
12.4.3 监理文件移交清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目录不完整、无序。
2 移交手续不符合规定。
3 移交清单内容不齐全。
4 移交清单没有移交、 接收双方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