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9.2.1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用于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项目监理机构对已进入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现场。
2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以及施工单位的质量抽检报告。对于工程设备应同时附有设备出厂合格证、技术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有关图纸、配件清单及技术资料等。
3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发应符合附录B中表B.13的格式,由施工单位填报。本表一式二份,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各一份。
9.2.2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报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核查报审内容是否与实际进场情况相符合。
3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是否完整。
4核查施工单位自检结论是否为合格。
5. 核查报审表签章、日期是否完整。
9.2.3 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报审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
2报审内容与实际进场情况不相符。
3质量证明文件不完整。
4施工单位无自检结论或自检结论为不合格。
5报审表签章、日期不齐全,或由不具备资格的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