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危险性较大的水下作业工程验收表
10.11.1 危险性较大的水下作业工程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危险性较大的水下作业工程验收时, 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
道工序。
2 危险性较大的水下作业工程验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施工方案、水上设施、水上打桩、水下作业、围堰施工、特殊工种人员操作、安全防护、操作台照明、操作台围护、应急准备、其他。
3 危险性较大的水下作业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1)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2)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3)有关建设、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4、危险性较大的水下作业工程验收表应按照本规程表B.30的要求填写。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各一份。
10.11.2 危险性较大的水下作业工程验收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验收内容和结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核查验收验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核查验收表签章、日期是否齐全。
10.11.3 危险性较大的水下作业工程验收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验收内容和结论不符合规定要求。
2验收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
3验收表签章、日期不齐全,或由不具备资格的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