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
11.5.1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报审表,进行工程计量,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沟通协商-致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2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应审核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2)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3 项目监理机构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施工单位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加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4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应符合附录表B.35的格式,由施工单位填报。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签署意见后自留一份,报建设单位一份,返回施工单位一份。
11.5.2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工程款支付报审表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2 核查工程款支付报审是否与施工进度一致。
3 核查工程款支付计算是否正确。
4 核查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签章、日期是否完整。
11.5.3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2 工程款支付报审与施工进度不一致。
3 工程款支付计算不正确。
4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签章、日期不完整,或由不具备资格的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