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11.8.1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施工组织设计及人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审查施工总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建设单位。
2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人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审查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建设单位。
3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应符合附录B. 36的格式,由施工单位填报。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11.8.2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施工进度计划报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 核查施工进度计划报审是否考虑资源提供情况。
3 核查施工进度计划报审 表签章、日期是否完整。
11.8.3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程序没有符合规定,
2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没有考虑资源提供情况或不符合实际情况。
3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签章、日期不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