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 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
11.9.1 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领目监理机构在批准工程临时或最终延期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工程延期事宜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评估意见。
2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3 当影响工期事件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4 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5 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应符合附录B.37的格式,由施工单位填报。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11.9.2 工程延期审批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工程延期报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 核查工程延期的延长时间不明确,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合。
3 核查工程延期报审证据资料是否完整、充分。
4 核查工程延期报审表签章、日期是否完整。
11.9.3 工程延期审批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工程延期报审程序不符合规定。
2 工程延期的延长时间不明确,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相符。
3 工程延期报审证据资料不完整,不充分。
4 工程延期报审表签章、日期不完整,或由不具备资格的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