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工程变更单
11.1.1 工程变更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设单位或 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涉及变更设计的,应由建设单位将工程变更要求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后实施。
2 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文件,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 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父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形成四方会议纪要,涉及变更设计的,应由建设单位将工程变更要求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后实施。
4 工程变更涉及规划、,环保等内容的,应按规定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签证制度,重要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5 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功能、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核工程变更,并宜在业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或计价原则和计价方法。
6 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有关各方会签工程变更单,并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在工程变更单会签前,施工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7 工程变更单应符合附录表C.3的格式,由工程变更提出单位填写。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各一份。
11.1.2 工程变更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工程变更程序是否正确,各方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到位,相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字是否完整。
2 核查工程变更内容是否能满足施工需要。
3 核查重要设计变更 是否有经过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4 核查涉及规划、环保等内容的工程变更,是否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5 核查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是否能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6 核查是否在工程变更单上涂改。
7 核查涉及设计变更的, 是否有原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单。
11.1.3 工程变更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工程变更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工程变更单会警、日期不完整,或由不具备资格的人员签字。
2 工程变更内容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3 重要设计变更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4 涉及规划、环保等内容的工程变更,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5 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未能满足要求。
6 文件有涂改和删除且未按程序要求重新核定。
7 涉及设计变更的,无原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单或变更程序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