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索赔意向通知书
11.3.1 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意向通知书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项目监理机构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施工单位未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以不能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 施工单位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正式递交索赔报审表;索赔报审表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关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看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施工单位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审表,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 索赔意向通知书应符合附录表C.4的格式,由索赔意向提出单位填报。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签署意见后自留一份,报建设单位一份,返回施工单位一份。
11.3.2 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意向通知书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索赔意向通知书是否按合同约定期限和程序提出。
2 核查索赔意向的证据材料是否完整、充分。
3 核查索赔意向通知书递交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 核查费用索赔报审表签章、日期是否齐全。
11.3.3 索赔意向通知书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索赔意向通知书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和程序提出。
2 索赔意向的证据材料不完整或不充分。
3 索赔意向通知书递交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
4 索赔意向通知书签章、日期不齐全或由不具备资格的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