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监理规划
5.1.1 监理规划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理规划可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2 监理规划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明确项月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借施。
3 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4 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应包括:
1)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及审批文件;
2)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件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5 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入监理工作范围、内容、目标;
3) 监理工作依据;
4)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监理工作制度;
6)工程质量控制;
7)工程造价控制;
8)工程进度控制;
9)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0)合同和信息管理;
11)组织协调;
12)监理工作设施。
6 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并应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贵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7 监理规划审批表宜符合附录A中表A6的格式。
5.1.2 监理规划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编制内容是否符合 要求,是否能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
2 核查编制依据是 否正确。
3 核查审批程序 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签章是否完整。
4 核查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调整监理规划。
5.1.3 监理规划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定为“不符合要求”
1 编制内容不符合要求。
2 编制依据不正确。
3 签章不完整或由不具备资格的人员签字。
4 调整的监理规划未履行报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