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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22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

填写规范


7.2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

7.2.1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实物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采用见证取样或平行检验方式进行制检,并做好见证取样送检记录。

2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将见证人员情况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并报送负你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3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标、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样品规格和数量,并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

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4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5 列建设工程材料施工现场必须实施见证取样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预应力钢筋

2)用于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灌浆套筒、灌浆材料

3)用于墙体结构的砖、混凝土小型砌块和路面砖

4)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及水泥搅拌桩的水泥

5)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和路用掺和料

6)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和市政工程的土工合成材料

7)墙体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幕墙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采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用材料及构配件的施工现场抽样复验

8)用于路面结构层的沥青、改性沥青

9)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连接器、金属波纹管及塑料波纹管和桥梁支座

10)相关规定必须实行见证送检的其它建设工程材料。

6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1)建设工程材料应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监理单位应在材料送检前将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见证人员亲笔签名字样及试样封装方法等资料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留存,以便其在收取试样时予以比照核对

2)见证人员应当对取样及送检全过程进行见证、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证取样送检试样的真实性,如实填写见证记录,证记录归入施工、监理技术档案

3)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接收试样时检查送检委托单、见证人员签名字样、试样封装方法(含见证标识见证封志)的有效性,确认有效后方可收样。收样时应确认试样的数量,尺寸、状况符合要求。

7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 表应街合附录A中表A.22的格式,由项目监理机构填写,项目监理机构留

7.2.2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见证取样送检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实施。

2 核查记录内容 是否完整。

3 核查签认、日期是否齐全。

7.2.3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

1 见证取样送检未按规定实行,或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的明显不符。

2 记录内容不完整。

3 签认、日期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