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7. 16 饰面清水混凝土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5. 7. 16. 1 检查数量
a) 主控项目: 全数检查。
b) 一般项目: 按楼层、 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在同一检验批内, 对梁、 柱和独立基础, 应
抽查构件数量的 10%, 且至少 3 件; 对墙和板, 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0%, 且不少于 3
间; 对大空间结构, 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不大于 5m 划分检查面, 板可按纵、 横轴线划分检
查面, 抽查 10%, 且均不少于 3 面。
5. 7. 16. 2 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见表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