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一、检验批划分:按施工段、单元及系统划分;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统一划分为一个验收批。
二、主控项目
3.5.1 材料、器具、设备进场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进行质量检查的产品应包括智能建筑工程各子系统中使用的材料、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的各种系统接口;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进行产品质量检查,未列入的产品也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质量检测后方可使用;
2 材料及主要设备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照合同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进行的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确认;
2)应对材料、设备的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及产地等进行检查复核;
3)主要设备、材料应有生产厂家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性能的检测报告。
3 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并应由生产厂家出具相应检测报告。
13.1.3 材料与设备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和材料选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第2.2节的规定;
2 火灾应急广播与广播系统共用一套系统时,广播系统共用的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其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3 桥架、线缆、钢管、金属软管、阻燃塑料管、防火涂料以及安装附件等应符合防火设计要求;
4 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6的有关规定,对线缆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13.3.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场的设备与材料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
2 探测器、模块、报警按钮等类别、型号、位置、数量、功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消防电话插孔型号、位置、数量、功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火灾应急广播位置、数量、功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能在手动或警报信号触发的10s内切断公共广播,播出火警广播;
5 火灾报警控制器功能、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有关规定;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消防设备的联动应符合设计要求;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过程和质量控制应符合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中第2.1.6条规定。
三、一般项目
13.3.2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模块、报警按钮等安装应牢固、配件齐全,不应有损伤变形和破损;
2 探测器、模块、报警按钮等导线连接应可靠压接或焊接,并应有标志,外接导线应留余量;
3 探测器安装位置应符合保护半径、保护面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