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幕墙节能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各类透光、非透光建筑幕墙和采光屋面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5.1.2 幕墙节能工程的隔气层、保温层应在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幕墙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幕墙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5.1.3 当幕墙节能工程采用隔热型材时,应提供隔热型材所使用的隔断热桥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检测报告。
5.1.4 幕墙节能工程施工中应对下列部位或项目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保温材料厚度和保温材料的固定;
2 幕墙周边与墙体、屋面、地面的接缝处保温、密封构造;
3 构造缝、结构缝处的幕墙构造;
4 隔气层;
5 热桥部位、断热节点;
6 单元式幕墙板块间的接缝构造;
7 凝结水收集和排放构造;
8 幕墙的通风换气装置;
9 遮阳构件的锚固和连接。
5.1.5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防火等保护措施。
5.1.6 幕墙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幕墙,按照幕墙面积每1000m2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3 当按计数方法抽样检验时,其抽样数量应符合本标准表3.4.3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5.2 主控项目
5.2.1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验方法: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5.2.2 幕墙(含采光顶)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2 幕墙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
3 隔热型材的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4 透光、半透光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太阳光反射比。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计算书、复验报告,其中: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随机抽样检验,中空玻璃密封性能按照本标准附录E的检验方法检测。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幕墙面积在3000m2以内时应复验1次;面积每增加3000m2应增加1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计计算抽检面积。
5.2.3 幕墙的气密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密封条应镶嵌牢固、位置正确、对接严密。单元式幕墙板块之间的密封应符合设计要求。开启部分关闭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开启部分启闭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当幕墙面积合计大于3000m2或幕墙面积占建筑外墙总面积超过50%时, 应核查幕墙气密性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全数检查。现场观察及启闭检查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
5.2.4 每幅建筑幕墙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工程热桥部位的隔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隔断热桥节点的连接应牢固。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核查幕墙节点及安装。
检查数量:节点及开启窗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查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0处。
5.2.5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不得松脱。
检验方法:对保温板或保温层应采取针插法或剖开法,尺量厚度;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依据板块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0处。
5.2.6 幕墙遮阳设施安装位置、角度应满足设计要求。遮阳设施安装应牢固,并满足维护检修的荷载要求。外遮阳设施应满足抗风的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观察、尺量、手扳检查;核查遮阳设施的抗风计算报告或产品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安装位置和角度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0处;牢固程度全数检查;报告全数核查。
5.2.7 幕墙隔气层应完整、严密、位置正确,穿透隔气层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样数量不少于5处。
5.2.8 幕墙保温材料应与幕墙面板或基层墙体可靠粘结或锚固,有机保温材料应采用非金属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处。
5.2.9 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和防火分区隔离部位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处。
5.2.10 幕墙可开启部门开启后的通风面积应满足设计要求。幕墙通风器的通道应通畅、尺寸满足设计要求,开启装置应能顺畅开启和关闭。
检验方法:尺量核查开启窗通风面积;观察检查;通风器启闭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依据可开启部分或通风器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个,开启窗通风面积全数核查。
5.2.11 凝结水的收集和排放应通畅,并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通水试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样数量不少于5处。
5.2.12 采光屋面的可开启部分应按本标准第6章的要求验收。采光屋面的安装应牢固,坡度正确,封闭严密,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尺量检查;淋水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200m2以内全数检查;超过200m2则抽查30%,抽查面积不少于200m2。
5.3 一般项目
5.3.1 幕墙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密封胶密封的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采用了均压管的中空玻璃,其均压管在安装前应密封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件(处)。
5.3.2 单元式幕墙板块组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密封条规格正确,长度无负偏差,接缝的搭接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材料固定牢固;
3 隔气层密封完整、严密;
4 凝结水排水系统通畅,管路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手扳检查;尺量;通水试验。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依据板块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件(处)。
5.3.3 幕墙与周边墙体、屋面间的接缝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保温措施,并应采用耐候密封胶等密封。建筑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处的幕墙保温或密封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严寒、寒冷地区当采用非闭孔保温材料时,应有完整的隔气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对照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样数量不少于5件(处)。
5.3.4 幕墙活动遮阳设施的调节机构应灵活,并应能调节到位。
检验方法:遮阳设施现场进行10次以上完整行程的调节试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0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