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地面节能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工程中接触土壤或室外空气的地面、毗邻不供暖空间的地面,以及与土壤接触的地下室外墙等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8.1.2 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地面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8.1.3 地面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 保温材料种类和厚度;
3 保温材料粘结;
4 地面热桥部位处理。
8.1.4 地面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地面,每1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8.2 主控项目
8.2.1 用于地面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构件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8.2.2 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等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检验方法: 核查质量证明文件,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其中: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地面面积在1000m2以内时应复验1次;面积每增加1000m2应增加复验1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
8.2.3 地下室顶板和架空楼板底面的保温隔热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粘贴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查3处。
8.2.4 地面节能工程施工前,基层处理应符合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有关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5 地面保温层、隔离层、保护层等各层的设置和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每处10m2。
8.2.6 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板与基层之间、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应牢固,缝隙应严密;
2 穿越地面到室外的各种金属管道应按设计要求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每外10m2;穿越地面的金属管道全数检查。
8.2.7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其节能保温做法不得影响地面排水坡度,防护面层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防水层蓄水试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8 严寒和寒冷地区,建筑首层直接接触土壤的地面、底面直接接触空气的地面、毗邻不供暖空间的地面以及供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应按设计要求采取保温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9 保温层的表面防潮层、保护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 一般项目
8.3.1 采用地面辐射供暖的工程,其地面节能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辐射供暖冷技术规程》JGJ 142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
8.3.2 接触土壤地面的保温层下面的防潮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