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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稳定土类基层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

填写规范


7.8.2 水泥稳定土类基层及底基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 控 项 目

1 原材料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泥应符合本规范第7.5.1条第1款的规定。

7.5.1 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用初凝时间大于3h、终凝时间不小于6h的32.5级、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火山灰硅酸盐水泥。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与生产日期,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2水泥贮存期超过3个月或受潮,应进行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土类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7.5.1条第2款的规定。

7.5.1 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土的均匀系数不应小于5,宜大于10,塑性指数宜为10~17;
2土中小于0.6mm颗粒的含量应小于30%;
3宜选用粗粒土、中粒土。

3)粒料应符合本规范第7.5.1条第3款的规定。

7.5.1 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3粒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级配碎石、砂砾、未筛分碎石、碎石土、砾石和煤矸石、粒状矿渣等材料均可做粒料原材;
2当作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不宜超过37.5mm;
3当作底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应超过37.5mm;对次干路及以下道路不应超过53mm;
4各种粒料,应按其自然级配状况,经人工调整使其符合表7.5.2的规定;

7.5.2 稳定土的颗粒范围和技术指标宜符合表7.5.2的规定。

表7.5.2 水泥稳定土类的颗粒范围及技术指标

项目

通过质量百分率(%)

底基层

基层

次干路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筛孔尺寸(mm)

53

100

37.5

100

100

90~100

31.5

90~100

100

26.5

66~100

90~100

19

67~90

54~100

72~89

9.5

45~68

39~100

47~67

4.75

50~100

50~100

29~50

28~84

29~49

2.36

18~38

20~70

17~35

1.18

14~57

0.60

17~100

17~100

8~22

8~47

8~22

0.075

0~50

0~30②

0~7

0~30

0~7①

0.002

0~30

液限(%)

<28

塑性指数

<9

 注:①集料中0.5mm以下细粒土有塑性指数时,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不得超过5%;细粒土无塑性指数时,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不得超过7%;
      ②当用中粒土、粗粒土作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底基层时,颗粒组成范围宜采用作次干路基层的组成.

5碎石、砾石、煤矸石等的压碎值: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与底基层不应大于30%;对其他道路基层不应大于30%,对底基层不应大于35%;
6集料中有机质含量不应超过2%;
7集料中硫酸盐含量不应超过0.25%;
8钢渣尚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有关规定。

7.4.1 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钢渣破碎后堆存时间不应少于半年,且达到稳定状态,游离氧化钙(fCaO)含量应小于3%;粉化率不得超过5%。钢渣最大粒径不应大于37.5mm,压碎值不应大于30%,且应清洁,不含废镁砖及其他有害物质;钢渣质量密度应以实际测试值为准,钢渣颗粒组成应符合表7.4.1的规定。

表7.4.1 钢渣混合料中钢渣颗粒组成

通过下列筛孔(mm,方孔)的质量(%)

37.5

26.5

16

9.5

4.75

2.36

1.18

0.60

0.075

100

95~100

60~85

50~70

40~60

27~47

20~40

10~30

0~15

4)水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3款的规定。

7.2.1 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3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宜使用饮用水及不含油类等杂质的清洁中性水,pH值宜为6~8。

检查数量:按不同材料进厂批次,每批次抽查1次;
检查方法:查检验报告、复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