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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粉煤灰钢渣基层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

填写规范


7.8.1 石灰稳定土,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碎石),石灰、粉煤灰稳定钢渣基层及底基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 控 项 目

1 原材料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土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1款或第7.4.1条第4款的规定。

7.2.1 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塑性指数10~15的粉质黏土、黏土。
2)土中的有机物含量宜小于10%。
3)使用旧路的级配砾石、砂石或杂填土等应先进行试验。级配砾石、砂石等材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分层厚度的60%,且不应大于10cm。土中欲掺入碎砖等粒料时,粒料掺入含量应经试验确定。
7.4.1 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4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石灰粉煤灰稳定土时,土的塑性指数宜为12~20。
2)当采用石灰与钢渣稳定土时,土的塑性指数不应小于6,且不应大于30,宜为7~17。
2)石灰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2款的规定。

7.2.1 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石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用1~3级的新灰,石灰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表7.2.1 石灰技术指标

类别
项目

钙质生石灰

镁质生石灰

钙质消石灰

镁质消石灰

等级

有效钙加氧化镁含量(%)

≥85

≥80

≥70

≥80

≥75

≥65

≥65

≥60

≥55

≥60

≥55

≥50

未消化残渣含量5mm圆孔筛的筛余(%)

≤7

≤11

≤17

≤10

≤14

≤20

含水量(%)

≤4

≤4

≤4

≤4

≤4

≤4

细度

0. 71mm方孔筛的筛余( %)

0

≤1

≤1

0

≤1

≤1

0. 125mm方孔筛的筛余(%)

≤13

≤20

≤13

≤20

钙镁石灰的分类界限,氧化镁含量(%)

≤5

>5

≤4

>4

注:硅、铝、镁氧化物含量之和大于5%的生石灰,有效钙加氧化镁含量指标,Ⅰ等≥75%,Ⅱ等≥70%,Ⅲ等≥60%;未消化残渣含量指标均与镁质生石灰指标相同。
2) 磨细生石灰,可不经消解直接使用;块灰应在使用前2~3d完成消解,未能消解的生石灰块应筛除,消解石灰的粒径不得大于10mm。
3) 对储存较久或经过雨期的消解石灰应先经过试验,根据活性氧化物的含量决定能否使用和使用办法。
3)粉煤灰应符合本规范第7.3.1条第2款的规定。

7.3.1 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2粉煤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粉煤灰中的SiO2、Al2O3和Fe203总量宜大于70%;在温度为700℃时的烧失量宜小于或等于10%。
2)当烧失量大于10%时,应经试验确认混合料强度符合要求时,方可采用。
3)细度应满足90%通过0.3mm筛孔,70%通过0.075mm筛孔,比表面积宜大于2500cm2/g。
4)砂砾应符合本规范第7.3.1条第3款的规定。

6)水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3款的规定。

7.2.1 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宜使用饮用水及不含油类等杂质的清洁中性水,pH值宜为6~8。
检查数量:按不同材料进厂批次,每批检查1次。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复验。
2 基层、底基层的压实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大于或等于97%,底基层大于或等于95%。
2)其他等级道路基层大于或等于95%,底基层大于或等于93%。
检查数量;每l000m2,每压实层抽检1点。
检验方法:环刀法、灌砂法或灌水法。
3 基层、底基层试件作7d无侧限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2000m2抽检1组(6块)。
检验方法:现场取样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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