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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混凝土面层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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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 水泥混凝土面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材料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 控 项 目

1水泥品种、级别、质量、包装、贮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1次。
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复验。
2)混凝土中掺加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抽样检验方法确定。每批不少于1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3)钢筋品种、规格、数量、下料尺寸及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观察,用钢尺量,检查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钢纤维的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第10.1.7条的有关规定。

10.1. 7 用于混凝土路面的钢纤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丝钢纤维抗拉强度不宜小于600MPa。
2钢纤维长度应与混凝土粗集料最大公称粒径相匹配,最短长度宜大于粗集料最大公称粒径的1/3;最大长度不宜大于粗集料最大公称粒径的2倍,钢纤维长度与标称值的允许偏差为±10%。
3 宜使用经防蚀处理的钢纤维,严禁使用带尖刺的钢纤维。
4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钢纤维》YB/T151的有关要求。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抽检1次。
检验方法:现场取样、试验。
5)粗集料、细集料应符合本规范第l0.1. 2、l0.1.3条的有关规定。

10. 1.2 粗集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粗集料应采用质地坚硬、耐久、洁净的碎石、砾石、破碎砾石,并应符合表10.1.2-1的规定。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有抗(盐)冻要求的次干路、支路混凝土路面使用的粗集料级别不应低于Ⅰ级。Ⅰ级集料吸水率不应大于1.0%,Ⅱ级集料吸水率不应大于2.0%。

表10. 1. 2-1 粗集料技术指标

项目

技术要求

Ⅰ级

Ⅱ级

碎石压碎指标(%)

<10

<15

砾石压碎指标(%)

<12

<14

坚固性(按质量损失计)(%)

<5

<8

针片状颗粒含量(按质量计)(%)

<5

<15

含泥量(按质量计)(%)

<0. 5

<1. 0

泥块含量(按质量计)(%)

<0

<0. 2

有机物含量(比色法)

合格

合格

硫化物及硫酸盐(按SO3质量计)(%)

<0. 5

<1. 0

空隙率

<47%

碱集料反应

经碱集料反应试验后无裂缝、酥裂、胶体外溢等现象,在规定试验龄期的膨胀率小于0. 10%

抗压强度(MPa)

火成岩,≥100;变质岩,≥80;水成岩,≥60

2 粗集料宜采用人工级配。其级配范围宜符合表10.1.2-2的规定

表10. 1. 2-2 人工合成组配范围

粒径
级配

方筛孔尺寸(mm)

2. 36

4. 75

9. 50

16. 0

19. 0

26. 5

31. 5

37. 5

累计筛余(以质量计)(%)

4. 75~16

95~100

85~100

40~60

0~10

4. 75~19

95~100

85~95

60~75

30~45

0~5

0

4. 75~26. 5

95~100

90~100

70~90

50~70

25~40

0~5

0

4. 75~31. 5

95~100

90~100

75~90

60~75

40~60

20~35

0~5

0

3 粗集料的最大公称粒径,碎砾石不应大于26.5mm,碎石不应大于31.5mm,砾石不宜大于19.0mm;钢纤维混凝土粗集料最大粒径不宜大于19.0mm。
10. 1. 3 细集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质地坚硬、细度模数在2.5以上、符合级配规定的洁净粗砂、中砂。
2 砂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1.3的规定。

表10.1. 3 砂的技术要求

项目

技术要求

颗粒级配

筛孔尺寸
(mm)

粒径

0. 15

0. 30

0. 60

1. 18

2. 36

4. 75

累计筛余量
(%)

粗砂
中砂
细砂

90~100
90~100
90~100

80~95
70~92
55~85

71~85
41~70
16~40

35~65
10~50
10~25

5~35
0~25
0~15

0~10
0~10
0~10

泥土杂物含量
(冲洗法)(%)

一级

二级

三级

<1

<2

<3

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
(折算为SO3)(%)

<0. 5

氯化物(氯离子质量计)

≤0. 01

≤0. 02

≤0. 06

有机物含量(比色法)

颜色不应深于标准溶液的颜色

其他杂物

不得混有石灰、煤渣、草根等其他杂物

3 使用机制砂时,除应满足表10. 1. 3的规定外,还应检验砂磨光值,其值宜大于35,不宜使用抗磨性较差的水成岩类机制砂。
4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宜采用一级砂和二级砂。
5 海砂不得直接用于混凝土面层。淡化海砂不应用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可用于支路。

检查数量:同产地、同品种、同规格且连续进场的集料,每400m3为一批,不足400m3按一批计,每批抽检1次。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和抽检报告。
6)水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3款的规定。

3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宜使用饮用水及不含油类等杂质的清洁中性水,pH值宜为6~8。

检查数量:同水源检查1次。
检验方法:检查水质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