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1 沉管基槽浚挖及管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沉管基槽中心位置和浚挖深度符合设计要求;
一般项目
3 浚挖成槽后基槽应稳定,沉管前基底回淤量不大于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基槽边坡不陡于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查数量
检查方法
范围
点数
1
基楷底部高程
土
0,-300
每5~
10m
取
个断面
基槽宽度不大
于5m时测1点基槽宽度大于5m时测不少于2点
用回声测深仪、多波束仪、测深图检查;或用水准仪、经纬仪测量、钢尺量测定位标志,潜水员检查
石
0,-500
2
整平后基础顶而高程
压力管道
0,-200
无压管道
0,-100
3
基槽底部宽度
不小于规定
1点
4
基槽水平轴线
100
5
基础宽度
不小于设计规定
6
整平后基础
平整度
砂基础
50
砾石基础
150
潜水员检查,用刮平尺量测
检查方法:检查施工测量记录、浚挖记录。
2 沉管基槽处理、管基结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可由潜水员水下检查;检查施工记录、施工资料。
检查方法:检查施工记录、施工技术资料;必要时水下检查。
4 管基处理所用的工程材料规格、数量等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施工记录、施工技术资料,
5 沉管基槽浚挖及管基处理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