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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性能调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填写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调试

4.22.1 将所有经调试合格的各项设备、系统按设计连接组成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检查系统的各项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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