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批划分
各分项工程可根据与生产和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进场批次、工作班、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为若干检验批。
二、主控项目
5.2.1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5.2.2成型钢筋进场时,应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对由热轧钢筋制成的成型钢筋,当有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代表驻厂监督生产过程,并提供原材钢筋力学性能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可仅进行重量偏差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类型、同一钢筋来源的成型钢筋,不超过30t为一批,每批中每种钢筋牌号、规格均应至少抽取1个钢筋试件,总数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5.2.3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 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检验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抽样检验报告。
5.3.1钢筋弯折的弯弧内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圆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
2)335MPa级、400MPa级带肋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
3)500MPa级带肋钢筋,当直径为28mm以下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6倍,当直径为28m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7倍;
4)箍筋弯折处尚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的直径。
检查数量:同一设备加工的同一类型钢筋,每工作班抽查不应少于3 件。
检验方法:尺量。
5.3.2 纵向受力钢筋的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光圆钢筋末端作180°弯钩时,弯钩的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
检查数量:同一设备加工的同一类型钢筋,每工作班抽查不应少于3 件。
检验方法:尺量。
三、一般项目
5.2.4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5.3.3箍筋、拉筋的末端应按设计要求作弯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一般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90°,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设计有专门要求的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2、 圆形箍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受拉锚固长度,且两末端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对一般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3 、梁、柱复合箍筋中的单肢箍筋两端弯钩的弯折角度均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本条第1款对箍筋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设备加工的同一类型钢筋,每工作班抽查不应少于3 件。
检验方法:尺量。
5.3.5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偏差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设备加工的同一类型钢筋,每工作班抽查不应少于3 件。
检验方法:尺量。
表5.3.5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受力钢筋沿长度方向的净尺寸 |
±10 |
弯起钢筋的弯折位置 |
±20 |
箍筋外廓尺寸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