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批划分
按施工段、变形缝划分;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统一划分为一个验收批。
二、主控项目
13.5.1锅炉火焰烘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焰应在炉膛中央燃烧,不应直接烧烤炉墙及炉拱。
2 烘炉时间一般不少于4d,升温应缓慢,后期烟温不应高于160℃,且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
3 链条炉排在烘炉过程中应定期转动。
4 烘炉的中、后期应根据锅炉水水质情况排污。检验方法:计时测温、操作观察检查。
13.5.2 烘炉结束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炉墙经烘烤后没有变形、裂纹及塌落现象。
2 炉墙砌筑砂浆含水率达到7%以下。检验方法:测试及观察检查。
13.5.3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 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检验方法:检查烘炉、煮炉及试运行全过程。
三、一般项目
13.5.4煮炉时间一般应为2~3d,如蒸汽压力较低,可适当延长煮炉时间。非砌筑或浇注保温材料保温的锅炉,安装后可直接进行煮炉。煮炉结束后,锅筒和集箱内壁应无油垢,擦去附着物后金属表面应无锈斑。
检验方法:打开锅筒和集箱检查孔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