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设备 及材料的进场验收除按本规范第3.3.4和3.3.5条的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3.3.4必 须按照合同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设备、材料和软件进行进场验收。
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签字。未经进场
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和软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经进场验收的设备和材料应按产品
的技术要求妥善保管。
3.3.5设 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应填写本规范附录B中表B.0.1,具体要求如下:
1保证外观完好,产品无损伤、无瑕疵,品种、数量、产地符合要求;
2设备和软件产品的质量检查应执行本章第3.2节的规定;
3依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使用的新材料和新产品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提供主管部门
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4进口产品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量
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1电气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进场验收应按《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中第3. 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类传感器、变送器、电动阀门及执行器、现场控制器等的进场验收要求:
1)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实行产品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产品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2)外观检查:铭牌、附件齐全,电气接线端子完好,设备表面无缺损,涂层完整。
3网络 设备的进场验收按本规范第5.2.2条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5.5.2计算机信 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必须具有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审批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特殊行业有其他规定时,还应遵守行业的相关规定.
4软件产 品的进场验收按本规范第3.2.6条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2.6 软件产品质量应按下列内容检查:
1商业化的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网管
软件等应做好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
2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
3所有自编软件均应提供完整的文档(包括软件资料、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
6.2.2建筑设 备监控系统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机房、弱电竖井的建筑施工;
2预埋管及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
3空调与通风设备、给排水设备、动力设备、照明控制箱、电梯等设备安装就位,并应
预留好设计文件中要求的控制信号接入点。
6.2.3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管理,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日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
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中的有关规定。
6.2.4施工及施工质量 检查除按本规范第3.3.6和3.3.7条的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桥架 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电缆沟内和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电线、电缆导管和线路敷设,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的施工应按GB 50303中第12 章至第15章的有关规
定执行,在工程实施中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2传感器、电动阀门及执行器、控制柜和其他设备安装叫应符合GB 50303第6章及第
7章、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6.2.5工程调试完成后, 系统承包商要对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及系统功能(含系统联动
功能)进行现场测试,传感器可用高精度仪表现场校验,使用现场控制器改变给定值或用信号
发生器对执行器进行检测,传感器和执行器要逐点测试;系统功能通信接口功能要逐项测试;
并填写系统自检表。
6.2.6工程调试完成经与工程建设单位协商后可投入系统试行,应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
单位派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行试运行,认真作好值班运行记录;并应保存系统试运行的
原记录和全部历史数据.
一、主控项目
6.3. 6变配电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变配电系统的电气参数和电气设备工作状态进行监测,检测时应利用工作站数据读取和现场测量的方法对电压、电流、有功(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用电量等各项参数的测量和记录进行准确性和真实性检查,显示的电力负荷及上述各参数的动态图
形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参数变化情况,并对报警信号进行验证。
检测方法为抽检,抽检数量按每类参数抽20%,且数量不得少于20点,数量少于20点时
全部检测。被检参数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对高低压配电柜的运行状态、电力变压器的温度、应急发电机组的工作状态、储油罐的
液位、蓄电池组及充电设备的工作状态、不问断电源的工作状态等参数进行检测时,应全部
检测,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6.3. 14系统实时性检测
采样速度、系统响应时间应满足合同技术文件与设备工艺性能指标的要求;抽检10%且
不少于10台,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合格率90%及以上时为检测合格。
报警信号响应速度应满足合同技术文件与设备工艺性能指标的要求;抽检20%且不少于
10台,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6.3.15系统可 维护功能检测
应检测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组态)和修改功能,在中央站或现场进行控制器或控制模块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组态),参数修改及下载,全部功能得到验证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设备、网络通讯故障的自检测功能,自检必须指示出相应设备的名称和位置,在现场设置设备故障和网络故障,在中央站观察结果显示和报警,输出结果正确且故障报警准确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3.16系统可靠性检测
系统运行时,启动或停止现场设备,不应出现数据错误或产生干扰,影响系统正常工作。检测时采用远动或现场手动启/停现场设备,观察中央站数据显示和系统工作情况,工作正常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切断系统电网电源,转为UPS供电时,系统运行不得中断。电源转换时系统工作正常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中央站冗余主机自动投入时,系统运行不得中断;切换时系统工作正常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