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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照明系统设备监控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一)~(五)GD3040411

填写规范



6.2.1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除按本规范第3.3.4和3.3.5条的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3.3.4必须按照合同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设备、材料和软件进行进场验收。

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签字。未经进场

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和软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经进场验收的设备和材料应按产品

的技术要求妥善保管。

3.3.5设 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应填写本规范附录B中表B.0.1,具体要求如下:

1保证外观完好,产品无损伤、无瑕疵,品种、数量、产地符合要求;

2设备和软件产品的质量检查应执行本章第3.2节的规定;

3依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使用的新材料和新产品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提供主管部门

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4进口产品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1电气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进场验收应按《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中第3. 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类传感器、变送器、电动阀门及执行器、现场控制器等的进场验收要求:

1)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实行产品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产品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2)外观检查:铭牌、附件齐全,电气接线端子完好,设备表面无缺损,涂层完整。

3网络 设备的进场验收按本规范第5.2.2条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5.5.2计算机信 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必须具有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审批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特殊行业有其他规定时,还应遵守行业的相关规定.

4软件产 品的进场验收按本规范第3.2.6条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2.6 软件产品质量应按下列内容检查:

1商业化的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网管软件等应做好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

2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

3所有自编软件均应提供完整的文档(包括软件资料、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

6.2.2建筑设 备监控系统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机房、弱电竖井的建筑施工;

2预埋管及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

3空调与通风设备、给排水设备、动力设备、照明控制箱、电梯等设备安装就位,并应预留好设计文件中要求的控制信号接入点。

6.2.3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管理,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日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中的有关规定。

6.2.4施工及施工质量 检查除按本规范第3.3.6和3.3.7条的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桥架 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电缆沟内和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电线、电缆导管和线路敷设,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的施工应按GB 50303中第12 章至第1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工程实施中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2传感器、电动阀门及执行器、控制柜和其他设备安装叫应符合GB 50303第6章及第7章、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6.2.5工程调试完成后, 系统承包商要对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及系统功能(含系统联动

功能)进行现场测试,传感器可用高精度仪表现场校验,使用现场控制器改变给定值或用信号

发生器对执行器进行检测,传感器和执行器要逐点测试;系统功能通信接口功能要逐项测试;

并填写系统自检表。

6.2.6工程调试完成经与工程建设单位协商后可投入系统试行,应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派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行试运行,认真作好值班运行记录;并应保存系统试运行的

原记录和全部历史数据.

一、主控项目

6.3.7公 共照明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公共照明设备(公共区域、过道、园区和景观)进行监控,应以光照度、时间表等为控制依据,设置程序控制灯组的开关,检测时应检查控制动作的正确性;并检查其手动开关功能。

检测方式为抽检,按照明回路总数的20%抽检,数量不得少于10路,总数少于10路时应全部检测。抽检数量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6.3. 14系统实时性检测

采样速度、系统响应时间应满足合同技术文件与设备工艺性能指标的要求;抽检10%且不少于10台,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合格率90%及以上时为检测合格。

报警信号响应速度应满足合同技术文件与设备工艺性能指标的要求;抽检20%且不少于10台,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6.3.15系统可 维护功能检测

应检测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组态)和修改功能,在中央站或现场进行控制器或控制模块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组态),参数修改及下载,全部功能得到验证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设备、网络通讯故障的自检测功能,自检必须指示出相应设备的名称和位置,在现场设置设备故障和网络故障,在中央站观察结果显示和报警,输出结果正确且故障报警准确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3.16系统可靠性检测

系统运行时,启动或停止现场设备,不应出现数据错误或产生干扰,影响系统正常工作。检测时采用远动或现场手动启/停现场设备,观察中央站数据显示和系统工作情况,工作正常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切断系统电网电源,转为UPS供电时,系统运行不得中断。电源转换时系统工作正常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中央站冗余主机自动投入时,系统运行不得中断;切换时系统工作正常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二、一般项目

6.3.17现场设备安装质量检查

现场设备安装质量应符合GB 50303第6章及第7章、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检查合格率达到100%时为合格。

1传感器:每种类型传感器抽检10%且不少于10 台,传感器少于10台时全部检查;

2执行器:每种类型执行器抽检10%且不少于10 台,执行器少于10台时全部检查;

3控制箱(柜):各类控制箱(柜)抽检20%且不少于10台,少于10台时全部检查。

6.3.18现场设备性能检测

1传感器精度测试,检测传感器采样显示值与现场实际值的一致性;依据设计要求及产品技术条件,按照设计总数的10%进行抽测,且不得少于10个,总数少于10个时全部检测,合格率达到10%时为检测合格;

2控制设备及执行器性能测试,包括控制器、电动风阀、电的奠定动水阀和变频器等,主要测定控制设备的有效性、正确性和稳定性;测试核对电动调节阀在零开度、50%和80%的行程处与控制指令的一致性及响应速度;测试结果应满足合同技术文件及控制工艺对设备性能的要求。

检测为20%抽测,但不得少于5个,设备数量少于5个时全部测试,检测合格率达到100%时为检测合格。

6.3. 19根据现场配置 和运行情况对以下项目做出评测:

1控制网络 和数据库的标准化、开放性;

2系统的冗余配置, 主要指控制网络、工作站、服务器、数据库和电源等;

3系统可扩展性,控制器I/0口的备用量应符合合同技术文件要求,但不应低于I/0口实际使用数的10%;机柜至少应留有10%的卡件安装空间和10%的备用接线端子;

4节能措施评测,包括空调设备的优化控制、冷热源自动调节、照明设备自动控制、风机变频调速、VAV变风量控制等.根据合同技术文件的要求,通过对系统数据库记录分析、现场控制效果测试和数据计算后做出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评测。

结论为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设计要求。


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