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控项目
7.2.1在智能建筑工程中,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检测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规定执行。
7.2.2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应是独立的系统。
7.2.3除GB50166中规定的各种联动外,当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还与其他系统具备联动关系时,其检测按本规范3.4.2条规定拟定检测方案,并按检测方案进行,但检测程序不得与GB 50166的规定相抵触。
3.4.2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以及本规范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制定系统检测方案并经检测机构批准实施。
7.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磁兼容性防护功能,应符合《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和严
酷等级》GB 16838 的有关规定。
7.2.5检测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汉化图形显示界面及中文屏幕菜单等功能,并进行操作试验。
7.2.6检测消防控制室向建 筑设备监控系统传输、显示火灾报警信息的一致性和可靠性,检测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接口、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其火灾运行模式,应采用在现场模拟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方式进行。
7.2.7检测消防控制室与安全防范系统等其他子系统的接口和通信功能。
7.2.8检测智能型火灾探测器的数量、性能及安装位置,普通型火灾探测器的数量及安装位置。
7.2.9新型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及功能检测应包括:
1早期烟雾探测火灾报警 系统;
2大空间 早期火灾智能检测系统、大空间红外图像矩阵火灾报警及灭火系统;
3可燃气体泄漏报警 及联动控制系统。
7.2.10 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共用时,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要求,并执行本规范第4.2.10条的规定。
4.2. 10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的输入输出不平衡度、音频线的敷设、接地形式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之间阻抗匹配合理;
2放声系统应分布合理,符合设计要求;
3最高输出电平、输出信噪比、声压级和频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4通过对响度、音色和音质的主观评价,评定系统的音响效果;
5功能检测应包括:
1)业务宣传、背景音乐和公共寻呼插播;
2)紧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共用设备时,其紧急广播由消防分机控制,具有最高优先权,在火灾和突发事故发生时,应能强制切换为紧急广播并以最大音量播出;紧急广播功能检测按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功率放大器应冗余配置,并在主机故障时,按设计要求备用机自动投入运行;
4) 公共广播系统应分区控制,分区的划分不得与消防分区的划分产生矛盾。
7.2.11 安全防范系统中相应的视频安防监控(录像、录音)系统、门禁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等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火灾模式操作等功能的检测,应采用在现场模拟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方式进行。
7.2.12 当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与其他系统合用控制室时,应满足GB 50116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的相应规定,但消防控制系统应单独设置,其他系统也应合理布置。
7.3 竣工验收
7.3. 1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竣工验收应按GB 50166大于竣工验收的规定及各地
方的配套法规执行。
7.3.2当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与其他智能建筑子系统具备联动关系时,其验收按
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但验收程序不得与国家现行规范、法规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