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8.2.1设备及器材的进场验收除按本规范第3.3.4和3.3.5条
3.3.4必须按照合同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设备、材料和软件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签字。未经进场
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和软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经进场验收的设备和材料应按产品
的技术要求妥善保管。
3.3.5设 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应填写本规范附录B中表B.0.1,具体要求如下:
1保证外观完好,产品无损伤、无瑕疵,品种、数量、产地符合要求;
2设备和软件产品的质量检查应执行本章第3.2节的规定;
3依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使用的新材料和新产品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提供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4进口产品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或行业投权的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认证(检测)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2 产品质量检查应按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执行。
8.2.2安全防范系统线缆敷设、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预埋管、预留件、桥架等的安装符合设计要求;
2机房、弱电竖井的施工已结束。
8.2.3安 全防范系统的电缆桥架、电缆沟、电缆竖井、电线导管的施工及线缆敷设,应遵照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第12、13、 14 15 章的内容执行。如有特殊要求应以设计施工图的要求为准。
8.2.4安全防范系统施工质量检查和观感质量验收,应根据合同技术文件、设计施工图进行。
1对 电(光)缆敷设与布线应检验管线的防水、防潮,电缆排列位置,布放、绑扎质量,桥架的架设质量,缆线在桥架内的安装质量,焊接及插接头安装质量和接线盒接线质量等;
2对接地线应 检验接地材料、接地线焊接质量、接地电阻等;
3对系统的各类探测器、摄像机、云台、防护罩、控制器、辅助电源、电锁、对讲设备等的安装部位、安装质量和观感质量等进行检验;
4同轴电缆的敷设、摄像机、机架、监视器等的安装质量检验应符合《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 的有关规定;
5控制柜、箱与控制台等的安装质量检验应遵照GB 50303第6章有关规定执行。
8.2.5系统承包商应对各类探测器、控制器、执行器等部件的电气性能和功能进行自检,自检采用逐点测试的形式进行。
8.2.6 在安全防范系统设备安装、施工测试完成后,经建设方同意可进入系统试运行,试运
行周期应不少于1个月;系统试运行时应做好试运行记录。
一、主控项目
8.3.4安全防范系统综合防范功能检测应包括:
1防范范围、重点防范部位和要害部门的设防情况、防范功能,以及安防设备的运行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防范盲区;
2各种防范子系统之间的联动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3监控中心系统记录(包括监控的图像记录和报警记录的质量和保存时间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4安全防范系统与其他系统进行系统集成时,应按本规范第3.2.7条的规定检查系统的接口、通信功能和传输的信息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8.3.9停车场 (库)管理系统的检测
8.3.10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的检测.
综合管理系统完成安全防范系统中央监控室对各子系统的监控功能,具体内容按工程设计文件要求确定。
1检测内容:
1)各子系统的数据通信接口:各子系统与综合管理系统以数据通信方式连接时,应能在综合管理监控站上观测到子系统的工作状态和报警信息,并和实际状态核实,确保准确性和实时性;对具有控制功能的子系统,应检测从综合管理监控站发送命令时,子系统响应的情况;
2)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对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的软、硬件功能的检测,包括:
a)检测子系统监控站与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对系统状态和报警信息记录的一致性;
b)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对各类报警信息的显示、记录、统计等功能;
c)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的数据报表打印、报警打印功能;
d)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操作的方便性,人机界面应友好、汉化、图形化。
2综合管理系统功能应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合格率为100%时为系统功能检测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