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系统集成工程的实施必须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进行。
10.2.2系统集成中使用的 设备进场验收应参照本规范第3.3.4和3.3.5条的规定执行。产品的质量检查按本规范第3.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3.3.4必须按照合同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设备、材料和软件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签字。未经进场
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和软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经进场验收的设备和材料应按产品
的技术要求妥善保管。
3.3.5设 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应填写本规范附录B中表B.0.1,具体要求如下:
1保证外观完好,产品无损伤、无瑕疵,品种、数量、产地符合要求;
2设备和软件产品的质量检查应执行本章第3.2节的规定;
3依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使用的新材料和新产品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提供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4进口产品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或行业投权的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认证(检测)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2 产品质量检查应按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执行。
10.2.3系统集成 调试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自检,并填写系统自检报告。
10.2. 4系统集成调试完成, 经与工程建设方协商后可投入系统试运行,投入试运行后应由
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派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认真作好值班运行记录,并保存试运行
的全部历史数据。
二、一般项目
10.3.15对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进行审查,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10.3系统检测
10.3.1系统集成的检测应在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联动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和综合布线系统检测完成,系统集成完成调试并经过1个月运
行后进行。
10.3.2检测前应按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编写系统集成检方案,检测方案应包括检测内
容、检测方法、检测数量等。
10.3.3 系统集成检测的技术条件应依据合同技术文件、设计件及相关产品技术文件。
10.3. 4系统集成 检测时应提供以下过程质量记录:
1硬件和软件进场检验记录;
2系统测试记录;
3系统试运行记录。
10.3.5系统集成的检测应 包括接口检测、软件检测、系统功能及性能检测、安全检测等内
容。
10.3. 13系统集成商 应提供系统可靠性维护说明书,包括可靠性维护重点和预防性维护计划,故障查找及迅速排除故障的措施等内容。可靠性维护检测,应通过设定系统故障,检查系
统的故障处理能力和可靠,陛维护性能。
10.3. 14系统集成安 全性,包括安全隔离身份认证、访问控制、信息加密和解密、抗病毒攻击能力等内容的检测,按本规范第5.5节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