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l.9住宅(小区)智能化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应执行本规范第3.3节的规定。
13.2系统检测
13.2.1住宅 (小区)智能化的系统检测应在工程安装调试完成、经过不少于1个月的系统试
运行、具备正常投运条件后进行。
13.2.2住宅 (小区)智能化的系统检测应以系统功能检测为主,结合设备安装质量检查、设
备功能和性能检测及相关内容进行。
13.2.3住宅 (小区)智能化的系统检测应依据工程合同技术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
更审核文件、设备及相关产品技术文件进行。
一、主控项目
13.5.1表具 数据自动抄收及远程系统的检测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1水、电、气、热(冷)能等表具应采用现场计量、数据远传,选用的表具应符合国家产
品标准,表具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计量检定证书;
2水、电、气、热(冷)能等表具远程传输的各种数据,通过系统可进行查询、统计、打
印、费用计算等;
3电源断电时, 系统不应出现误读数并有数据保存措施,数据保存至少四个月以上;电
源恢复后,保存数据不应丢失;
4系统应具有时钟、故障报警、防破坏报警功能。
13.5.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除参照本规范第6章有关规定外,还应具备饮用水蓄水池过滤设
备、消毒设备的故障报警的功能。
13.5.3公共广 播与紧急广播系统的检测应符合本规范第4.2.10条的要求。
4.2. 10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的输入输出不平衡度、音频线的敷设、接地形式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之间阻抗匹配合理;
2放声系统应分布合理,符合设计要求;
3最高输出电平、输出信噪比、声压级和频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4通过对响度、音色和音质的主观评价,评定系统的音响效果;
5功能检测应包括:
1) 业务宣传、背景音乐和公共寻呼插播;
2)紧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共用设备时,其紧急广播由消防分机控制,具有最高优先权,在火灾和突发事故发生时,应能强制切换为紧急广播并以最大音量播出;紧急广播功能检测按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功率放大器应冗余配置,并在主机故障时,按设计要求备用机自动投入运行;
4)公共广播系统应分区控制,分区的划分不得与消防分区的划分产生矛盾。
13.5.4住宅 (小区)物业管理系统的检测除执行本规范第5.4节规定外,还应进行以下内容
的检测,使用功能满足设计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住宅 (小区)物业管理系统应包括住户人员管理、住户房产维修、住户物业费等各项
费用的查询及收取、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管理、住宅(小区)工程图纸管理等;
2信息服务项目可包括家政服务、 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电子银行、娱乐
等;应按设计要求的内容进行检测;
3物业管理公司人事管理、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内容的检测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
4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系统的信息安全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节的要求。
二、一般项目
13.5.5表具现场采集的数据 与远传的数据应一致, 每类表具总数达到100个及以上的按
10%抽检,少于100个的抽检10个。
13.5.6建筑 设备监控系统除执行本规范第6.3节有关规定外,还应进行以下内容的检测:
1室外园区艺术照明的开启、关闭时间设定、控制回路的开启设定和灯光场景的设定
及照度调整;
2园林绿化浇灌水泵的控制、监视功能和中水设备的控制、监视功能。
13.5.7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系统房产出租、房产二次装修管理、住户投诉处理、数据资料
的记录、保存、查询等功能检测可按本规范第5.4节有关内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