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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结构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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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结构安装与连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一、检验批划分

各分项工程可根据与生产和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进场批次、工作班、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为若干检验批。

二、主控项目

9.3.1  预制构件临时固定措施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

1)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检验方法:观察。

9.3.2  钢筋采用套筒灌浆连接时,灌浆应饱满、密实,其材料及连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的规定。

1)检查数量: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的规定。

2)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灌浆记录及相关检验报告。

9.3.3  钢筋采用焊接连接时,其接头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规定。

1)检查数量: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规定确定。

2)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及平行加工试件的检验报告。

9.3.4  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时,其接头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的规定。

1)检查数量: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的规定确定。

2)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施工记录及平行加工试件的检验报告。

9.3.5  预制构件采用焊接、螺栓连接等连接方式时,其材料性能及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相关规定。

1)检查数量: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规定确定。

2)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平行加工试件的检验报告。

9.3.6  装配式结构采用现浇混凝土连接构件时,构件连接处后浇混凝土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7.4.1条的规定确定。

2)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9.3.7  装配式结构施工后,其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且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1)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检验方法:观察,量测;检查处理记录。

三、一般项目

9.3.8  装配式结构施工后,其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

1)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处理记录。

9.3.9  装配式结构施工后,预制构件位置、尺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表9.3.9的规定。预制构件与现浇结构连接部位的表面平整度应符合表9.3.9的规定。

1)检查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应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应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面。

9.3.9     装配式结构构件位置和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构件轴线位置

竖向构件(柱、墙板、桁架)

8

经纬仪及尺量

水平构件(梁、楼板)

5

标高

梁、柱、墙板、楼板底面或顶面

±5

水准仪或拉线、尺量

构件垂直度

柱、墙板

安装后的高度

6m

5

经纬仪或吊线、尺量

6m

10

构件倾斜度

梁、桁架

5

经纬仪或吊线、尺量

相邻构件平整度

梁、楼板底面

外露

3

2m靠尺和塞尺量测

不外露

5

柱、墙板

外露

5

不外露

8

构件搁置长度

梁、板

±10

尺量

支座、支垫中心位置

板、梁、柱、墙板、桁架

10

尺量

墙板接缝宽度

±5

尺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