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批划分
轻型木结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应以同一建设项目同期施工的每幢建筑面积不超过300㎡、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的轻型木结构建筑为一个检验批,不足3000㎡者应视为一个检验批,单位建筑棉结超过300㎡时,应单独视为一个检验批,轻型木结构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应以一幢房屋的一层为一个检验批。
二、主控项目
1.轻型木结构的承重墙(包括剪力墙)、柱、楼盖、屋盖布置、抗倾覆措施及屋盖抗掀起措施:
(1)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2)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
2.进场规格材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检查数量与检查方法同1条。
3.进场目测分等规格材:应符合规范要求。
(1)检查数量:检验批中随机取样,数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2)检查方法:本规范附录G。
4.进场机械分等规格材:应符合规范要求。检查数量与检查方法同3条。
5.所用规格材的树种、材质等级和规格,以及覆面板的种类和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1)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检查交接报告。
6.规格材的平均含水率:含水率不应大于20%。
(1)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树种每一规格等级规格材随机抽取5根。
(2)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C。
7.木基结构板材质量及检验:应符合规范要求。
(1)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树种每一规格等级随机抽取3张板材。
(2)检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见证试验,检查产品质量合格数。
8.进场结构符合木材和工字形木槅栅质量及检验: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并应有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平弯或侧立抗弯性能检验报告。
(1)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规格随机抽取3根。
(2)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质量合格书、结构符合木材材料强度和弹性规模量检验报告及构件性能检验报告。
9.齿板桁架应由专业加工厂加工制作,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应符合规范要求。
(1)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2)检验方法:实物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对照检查。
10.承重钢构件和连接所用钢材检验:应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
(1)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每一钢种随机抽取两件。
(2)检验方法: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11.焊条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2)检验方法:实物与产品质量合格书对照检查。
12.螺栓、螺帽质量检验:应有产品质量合格书,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1)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检验方法:实物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对照检查。
13.金属连接件应冲压成型,及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材质合格保证、镀锌防锈层厚度不应小于275g/㎡:应符合规范要求
(1)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2)检验方法:实物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对照检查。
14.金属连接件的规格、钉连接的用钉规格与数量: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15.采用构造设计时各类构件间的钉连接:各类构件间的钉链接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三、一般项目
1.承重墙(含剪力墙)构造规定: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相关规定。
(1)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2)检验方法:对照实物目测检查。
2.楼盖各项构造的规定: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相关规定。
(1)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2)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3.齿板桁架的进场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和规范要求。
(1)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的20%。
(2)检验方法:目测、量器测量。
4.屋盖各项构造的规定: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相关规定。
(1)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2)检验方法:钢尺或卡尺量、目测。
5-7.楼盖主梁、柱子及连接件,楼(屋)盖施工,墙体施工:不应大于本规范表E.0.4的规定。
(1)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2)检验方法:本规范表E.0.4。
8.保温措施和隔气层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1)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2)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