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批划分
按施工段、变形缝划分;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统一划分为一个验收批。
二、主控项目
1.材料质量:发火(防爆)面层中碎石的不发火性必须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应为0.15mm~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1)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2)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面层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检查数量:配合比试验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强度等级检测报告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2)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和强度等级检测报告。
3.面层与下一层结合:应符合规范要求。
(1)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2)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4.面层试件检查:应符合规范规定。
(1)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2)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三、一般项目
1.面层表面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2)检验方法:观察和采用泼水或用坡度尺检查。
2.踢脚线与墙面结合: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
(1)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2)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4.表面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1)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2)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3.0.19 检验同一施工批次、同一配合比水泥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强度的试块,应按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少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00m2应增做1组试块;小于1000m2按1000m2计算,取样1组;检验同一施工批次、同一配合比的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坡道的水泥混凝土、水泥砂浆强度的试块,应按每150延长米不少于1组。
3.0.2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划分检验批;2.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分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间计算;3.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应全数检查。
3.0.22 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应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8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且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