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批划分
按施工段、变形缝划分;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统一划分为一个验收批。
二、主控项目
1.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采用的材料产品: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相应面层的规定外,还应具有耐热性、热稳定性、防水、防潮、防霉变等特点。
(1)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2)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分格缝及面层与柱墙间隙:应符合设计要求。
(1)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2)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3.骨料粒径:应符合规范要求。
(1)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2)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品种和参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1)检查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检验方法:检查外加剂合格证明文件和配合比试验报告。
5.面层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1)检查数量:配合比试验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强度等级检测报告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2)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和强度等级检测报告。
6.面层与下一层结合:应符合规范要求。
(1)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2)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三、一般项目
1.表面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1)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2)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2)检验方法:观察和采用泼水或用坡度尺检查。
3.踢脚线与墙面结合: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
(1)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2)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4.楼梯、台阶踏步:应符合设计要求。
(1)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2)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5.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1)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2)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3.0.19 检验同一施工批次、同一配合比水泥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强度的试块,应按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少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00m2应增做1组试块;小于1000m2按1000m2计算,取样1组;检验同一施工批次、同一配合比的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坡道的水泥混凝土、水泥砂浆强度的试块,应按每150延长米不少于1组。
3.0.2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划分检验批;
2.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分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间计算;
3.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应全数检查。
3.0.22 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应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8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且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