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批划分
按施工段、变形缝划分;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统一划分为一个验收批。
二、主控项目
1.材料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2)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2.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检测报告:应符合设计要求。
(1)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2)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3.木搁栅、垫木和垫层地板等做防腐、防蛀处理:应有放射性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2)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4.木栅栏安装: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2)检验方法:观察、行走或用小锤轻击检查。
5.面层铺设应牢固;粘结应无空鼓松动:应符合规范要求。
(1)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2)检验方法:观察、行走或用小锤轻击检查。
三、一般项目
1.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面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
(1)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2)检验方法:观察、手摸和行走检查。
2.竹地板面层的品种与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
(1)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2)检验方法:观察、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3.面层缝隙、接头位置和表面: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
(1)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2)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采用粘、钉工艺时面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
(1)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2)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踢脚线: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
(1)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2)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6.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7.1.8的规定。
(1)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2)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7.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3.0.2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划分检验批;
2.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分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间计算;
3.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应全数检查。
3.0.22 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应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8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且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