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批划分
按施工段、单元及系统划分;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统一划分为一个验收批。
二、主控项目
1.材料、器具、设备进场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需要进行质量检查的产品应包括智能建筑工程各子系统中使用的材料、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的各种系统接口;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进行产品质量检查,未列入的产品也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质量检测后方可使用;
(2)材料及主要设备的检测应符合规范规定:
(3)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并应由生产厂家出具相应检测报告。
2.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必须具有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审批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3.材料与设备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和软件必须按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第3.2节的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查,应符合进场验收要求;
(2)集成子系统提供的技术文件应符合规范规定。
(3)集成子系统的产品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1)系统结构说明、使用手册、安装配置手册;
2)供测试用的集成子系统服务器、工作站软件;
3)集成子系统通信接口的使用手册、安装配置手册、开发参考手册、接线说明。
三、一般项目
1.信息网络系统的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平稳牢固,并应便于操作维护;
(2)机柜内安装的设备应有通风散热措施,内部接插件与设备连接应牢固;
(3)承重要求大于600kg/㎡的设备应单独制作设备基座,不应直接安装在抗静电地板上;
(4)对有序列号的设备应登记设备的序列号;
(5)应对有源设备进行通电检查,设备应工作正常;
(6)跳线连接应规范,线缆排列应有序,线缆上应有正确牢固的标签;
(7)设备安装机柜应张贴设备系统连线示意图。
2.软件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设计文件为设备安装相应的软件系统,系统安装应完整;
(2)应提供正版软件技术手册;
(3)服务器不应安装与本系统无关的软件;
(4)操作系统、防病毒软件应设置为自动更新方式;
(5)软件系统安装后应能够正常启动、运行和退出;
(6)在网络安全检验后,服务器方可以在安全系统的保护下与互联网相连,并应对操作系统、防病毒软件升级及更新相应的补丁程序。
3.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子系统之间的硬线连接、串行通讯连接、专用网关(路由器)接口连接等应符合设计文件、产品标准和产品技术文件或接口规范的要求,检测时应全部检测,100%合格为检测合格。
(2)软件和设备在启动、运行和关闭过程中不应出现运行时错误;
(3)通信接口软件修改后,应通过系统测试和回归测试;
(4)应根据集成子系统的通信接口、工程资料和设备实际运行情况,对运行数据进行核对;
(5)系统应能正确实现经会审批准的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联动功能。
4.入侵报警系统设备的安装除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6.3.5条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4.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应安装牢固,探测范围内应无障碍物;
(2)室外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在干燥、通风、不积水处,并应有防水、防潮措施;
(3)磁控开关宜装在门或窗内,安装应牢固、整齐、美观;
(4)振动探测器安装位置应远离电机、水泵和水箱等振动源;
(5)玻璃破碎探测器安装位置应靠近保护目标;
(6)紧急按钮安装位置应隐蔽、便于操作、安装牢固;
(7)红外对射探测器安装时接收端应避开太阳直射光,避开其他大功率灯光直射,应顺光方向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