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批划分
按施工段、单元及系统划分;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统一划分为一个验收批。
二、主控项目
1.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进场验收时应对下列技术性能进行核查,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1)荧光灯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规定。
(2)管型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应不小于规定。
(3)照明设备谐波含量限值应符合规定。
注:λ是电路功率因数
2.工程中使用伪劣电线电缆会造成发热,造成极大地安全隐患,同时增加线路损耗。为加强对建筑电气中使用的电线和电缆的质量控制,工程中使用的电线和电缆进场时均应进行抽样送检。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规定。
3.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对低压配电系统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应对低压配电电源质量进行检测。其中:
(1)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单相220V为+7%、-10%。
(2)公共电网谐波电压限值为:380V的电网标称电压,电压总谐波畸变率(THDu)为5%,奇次(1~25次)谐波含有率为4%,偶次(2~24次)谐波含有率为2%。
(3)谐波电流不应超过规定的允许值。
(4)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2%,短时不得超过4%。
4.在通电试运行中,应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
(1)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三、一般项目
1.加强对母线压接头的质量控制,避免由于压接头的加工质量问题而产生局部接触电阻增加,从而造成发热,增加损耗。母线搭接螺栓的拧紧力矩如下:
序号 |
螺栓规格 |
力矩值(N·M) |
1 |
M8 |
8.8~10.8 |
2 |
M10 |
17.7~22.6 |
3 |
M12 |
31.4~39.2 |
4 |
M14 |
51.0~60.8 |
5 |
M16 |
78.5~98.1 |
6 |
M18 |
98.0~127.4 |
7 |
M20 |
156.9~196.2 |
8 |
M24 |
274.6~343.2 |
2.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宜品字型(三叶型)敷设,且不得形成闭合铁磁回路。
3.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其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