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主控项目
10.2.1 混凝土墙体所用的水泥、骨料、水、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8.3.1条、第8.3.2条、第8.3.4条、第8.3.7条的规定。
10.2.2 墙体的混凝土配合比、原材料计量和混凝土养护应符合本规范第8.3.5条、第8.3.6条、第8. 3.9条的规定。
10.2.3 浇筑墙 体的混凝土应符合本规范第8.4. 1条~第8.4.3条的规定。
10.2.4 浇筑墙体的防水、防渗混凝 土应符合本规范第8.4.7条的规定。
10.2.5 与防水闸门硐室相连5m内的巷道支护墙体应与闸门硐室墙体一起连续浇筑,并应按设计要求预埋注浆管,不得有施工缝;墙体应无裂缝蜂窝、孔洞,且四周应浇筑密实。待混凝土凝固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后注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每道墙体作为一个检查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中间、竣工验收时核查施工检查记录。
10.2.6 各种墙体的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值。
检查数量:施工时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中间、竣工验收时核查施工检查记录。
II一般项目
10.2.7 混凝土墙体拆模后的接茬及表面平整度应符合本规范第8.4.12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