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适用于市政桥梁工程或其他工程构筑物的混凝土检验批的质量检查验收。
一般项目
7.13.7混凝土掺用的矿物掺合料除全数检验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外,应对其细度、含水率、抗压强度比等项目抽样检验。
检验数量:同品种、同等级且连续进场的矿物掺合料,每200t为一批,当不足200t时,也按一批计, 每批至少抽检1次。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7.13.8对细骨料, 应抽样检验其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及规定要求的检验项,并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
检验数量:同产地、同品种、同规格且连续进场的细骨料,每400m3或600t为一批,不足400m2或600t也按-批计,每批至少抽检1次。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7. 13.9对粗骨料, 应抽样检验其颗粒级配、压碎值指标、针片状颗粒含量及规定要求的检验项,并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
检验数量:同产地、同品种、同规格且连续进场的粗骨料,机械生产的每400m3或600t为-批,不足400m3或600t也按一批计;人工生产的每200m3或300t为一批,不足200m2或300t
也按为一批计,每批至少抽检1次。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7.13.10当拌制混凝土用水采用非饮用水源时,应进行水质检测,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检验数量:同水源检查不少于1次。
检验方法:检查水质分析报告。
7.13.11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应符合设计配合比要求。
检验数量:每工作班不少于1次。
检验方法:用坍落度仪检测。
7.13.12 混凝土原材料每盘称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13.12的规定。
材料名称 |
允许偏差 |
|
工地 |
工厂或搅拌站 |
|
水泥和干燥状态的掺合料 |
±2% |
±1% |
粗、细骨料 |
±3% |
±2% |
水、外加剂 |
±2% |
±1% |
注: (1)各种衡器应定期检定,每次使用前应进行零点校核,保证计量准确;
(2)当遇雨天或含水率有 显著变化时,应增加含水率检测次数,并及时调整水
和骨料的用量。
检验数量:每工作班抽查不少1次。
检验方法:复称。